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川检公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住达州市达川区**路**栋**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变更法人方式成为四川泓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引进重庆善之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李森林【另案处理)】的产品到泓孝公司进行推广宣传,以业务员打电话、听课、老客户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宣称以网络商城购买货物,返积分,积分每天可以兑换现金方式对外宣传吸引他人投资,先后推出“大众福”产品,需要消费1280元(返2000积分),“奥迪福”需要消费6400元(返15120积分)、“宝马福”需要消费12800元(返31520积分)、“宾利福”需要消费25600元(返64320积分)四款产品。投资人投资后,不仅可以获得商城产品,每天还可以通过积分领取“广告费”(分红),每1积分相当于1元人民币,返积分根据每天营业计算,拿出重庆善之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每天营业额的30%进行返还,返还1元扣除1积分直至积分全部返完为止。被告人李某某与重庆善之康公司约定,被告人李某某获得30%的营业款,重庆善之康公司获得70%的营业款。经四川德邦会计师事务所鉴定,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帮助重庆善之康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363630元(411人);返还客户资金2649868元,未返还金额27137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工商登记资料、股权证明书、会员章程、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四川德邦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帮助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53636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成
检察官助理:王雪飞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达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拾肆册;
3.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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