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98********,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景东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景东县城一家五金店购买一个射钉器、通过拼多多APP网购无缝钢管等材料后,使用电焊机,以焊接配装的方式擅自制造射钉枪一支。经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配合侦查,认罪态度较好;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为维护公共安全不受非法侵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瑞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景东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二册、起诉书十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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