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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数年前,被告人李某某在新疆某工地上捡到废弃射钉器一把,随后将射钉器带回本市天仙镇家中,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家中对射钉器进行了改装,加装了枪管,并将其用于惊吓鸟雀。2020年5月20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家中查获该改装射钉枪及自制弹药若干,并将被告人李某某传唤至射洪市公安局天仙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改装射钉枪是枪支,其发射弹丸的动力类型为火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改制射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明明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982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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