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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单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随同入住高某乙、付某某一家人居住的位于单县**附近的房屋,次日凌晨前后,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案人陈某某、毛某某(均已判刑)以房屋已由高某甲转让给陈某某为由,威胁高某乙、付某某一家从该房屋搬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出警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甲、陈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乙、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入住高某乙、付某某一家人居住的房屋后,又帮助他人以威胁等手段将被害人高某乙、付某某一家人强行赶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高某乙、付某某及其家人的住宅安宁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贾方振

检察官助理 刘 攀

2020年6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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