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811993********,汉族,务农,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因非法买卖枪支嫌疑,于2017年5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6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为售卖而从网上购买组装枪支,然后在网上发布销售枪支的信息,非法售卖枪支,共作案三起。
1.2017年3月26日,察某某在网上看到被告人李某某售卖枪支的信息,遂与其联系购买。次日,双方在历城区*****附近见面,被告人李某某携带枪支骑摩托车来到历城区*****附近与察某某见面后,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该枪支。
2.2017年4月,王某某在网上看到被告人李某某发布的销售枪支信息后,与其取得联系。4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携带枪支骑摩托车来到*****附近与王某某见面后,以2800元的价格将枪支卖给王某某。
3.2017年4月底,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民警在网上发现被告人李某某销售枪支的信息后,假冒购买枪支的人员与李某某取得联系,并约定好交易事项。2017年5月4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携带枪支来到济南市历下区*****门准备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枪支一支。
经鉴定,以上枪支均系以气体为动力,均被认定为枪支。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向上述人员销售枪支的同时,还向上述人员销售供气枪使用的铅弹,案发后,公安机关共扣押被告人李某某销售的铅弹702颗。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烨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处,电话1328774****;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4、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