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13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赤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分别于2020年2月3日、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网站,进行地下“****”赌博活动,通过微信、银行汇款、现金等方式收受下线喻某某、庄某某(均已判决)的投注,赌资累计3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湖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喻某某、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付敏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2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