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坊**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同案人梁某某(已判决)组织同案人邵某某、刘某某、苏某某、龙某某等人(均已判决),利用境外赌博网站“皇冠网”提供的足球比赛对冲赌博投注,以获得赌博网站的提成,从中牟利。2018年7月2日,同案人邵某某、刘某某、苏某某均收到被告人李某某银行账户转账的投注分红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欣霞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卷宗1册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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