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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赌博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79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路**弄**号**室,住在**路**弄**号**室。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22日经本院以赌博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23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房屋内,利用从他人处获取的“申博”赌博网站账号、密码,召集赌博人员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同年7月23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召集赌博人员钟某某、田某某、戴某某、赵某某、吴某某、陆某某、苏某某、张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上址实施“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清点,2019年7月22日、23日,投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85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钟某某、田某某、戴某某、赵某某、吴某某、陆某某、苏某某、傅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百家乐赌博网站电脑截图等,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清点记录,证实2019年7月22日、23日,投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85万余元的情况。

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作案工具的扣押发还等情况。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均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处罚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情况、身份信息等事实。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薛芳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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