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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贪污案)_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5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中共党员,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人,住威远县**镇**村**组,原威远县**镇**村村主任。

本案由内江市威远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威远县原**镇**村村主任期间,利用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农村低保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救灾资金、低保资金共计29582.58元。

1、2012年4月,李某某明知自己的家庭情况不符合申领低保金的条件,仍以其妻子王某某患病,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时任**镇**村党支部书记丁某某提出为其妻王某某申请低保金,丁某某应允后,李某某安排当时实际履行**村村文书职责的邓某某为其伪造申请资料,并逐级上报县民政局审批。2012年6月,王某某被县民政局确定为农村低保户开始领取农村低保金,直至2019年8月案发,王某某领取低保金共计11582.58元。

2、2013年初,李某某明知自己不符合申报灾后农房恢复重建补助金的条件,向丁某某要求申报,丁某某应允后,李某某安排邓某某为其制作虚假的申报资料,上报原**镇民政办,并求得民政办工作人员李某某的关照。2013年2月,原**镇人民政府向李某某拨付灾后农房前期建设补助资金10000元,2013年7月,**镇政府向李某某拨付项目补助金8000元。

2019年3月4日,李某某主动到**镇纪委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接受调查期间,李某某退清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扶贫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救灾资金、低保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裕梅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08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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