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81944********,云南省澜沧县人,哈尼族,文盲,农民,住孟连县**镇**村**号。2012年12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孟连县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罚金2000元。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为满足吸食毒品的经济需求,在购买毒品后,多从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岩某、罗某某、李某乙等人吸食。2019年9月12日9时许,孟连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民警在**镇**村**寨**号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当场从被告人李某某身上所穿上衣左边口袋内查获外用白色塑料片内用红色塑料片包装的毒品1 包,经称量净重1.18克;从卧室床上一挎包内查获外用白色塑料片内用红色塑料片包装的毒品1 包,经称量净重0.79克;从卧室床上棉絮下查获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1 包,经称量净重2.32 克;从卧室床上查获用白色塑料片包装的毒品1 包, 经称量净重2.02克。2019年9月12 日10 时许,孟连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民警在**镇**市场内查获李某甲,当场从李某甲身上所背挎包内查获用白色塑料片包装的毒品1 包,经称量净重0.17克。本案共计查获毒品6.48克,其中海洛因净重2.14克、甲基苯丙胺净重4.3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实物照片、毒品称量、检材等照片;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社会调查报告等;3.证人岩某、罗某某、李某乙等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尿液检测报告;6.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定管制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宝生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地址:孟连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1份,同步录像光盘,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查获的毒品等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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