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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一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2013年1月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盈江县公安局昔马边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其家中,向吸毒人员尤某某贩卖5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一次。

2020年04月02日09时许、2020年04月07日19时许、2020年04月0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其家中,向吸毒人员余某向分别贩卖了5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三次。

2020年04月23日13时许、2020年04月24日13时许、2020年04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其家中,向吸毒人员余某某分别贩卖了5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三次。

2020年04月25日16时许,盈江县公安局昔马边境派出所民警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李某某家中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当场从李某某手中查获一部绿色“VIVO”牌直板触屏手机(电话号码:1831347****),从其所背黑色挎包内查获517元人民币,从李某某家背后墙上的电表箱中查获外用黑色塑料袋包着、内用塑料吸管装着的毒品海洛因4管,经称量,净重共计0.2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英英

检察官助理:何丽君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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