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捕前住双江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多次向周某某、李某甲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经侦查实验,共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约重10.3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周某某12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1.0944克;
2.2019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李某乙27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2.5407克;
3.2019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以650元30颗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彭某某一次,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2.814克;
4.2019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以100元5颗的价格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给苏某某15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1.4055克;
5.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以200元6颗的价格在自己的出租房二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李某丙12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1.128克;
6.2020年5月底至6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以200元7颗的价格二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周某某14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1.3174克;
7.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以100元2颗的价格在自己的出租房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李某甲2颗,李某甲当场在李某某的出租房吸食。
另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贩卖毒品的同时还容留他人吸食毒品,2020年4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双江自治县沙河乡**组**室**房东金某某租得一间房,在该租房内多次容留周某某,李某丙、饶某某、李某甲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间,吸毒人员周某某先后两次到被告人李某某的租房与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后与被告人李某某一起在该租房吸食;同年8月5日,吸毒人员周某某再次到被告人李某某的租房与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并与其一起吸食。共容留吸毒人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次;
2.2020年7月间,吸毒人员李某丙先后两次到被告人李某某的租房与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后与其一起在该租房吸食;同年8月5日晚11时,吸毒人员李某丙再次到被告人李某某的租房与其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容留吸毒人员李某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次;
3.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5时许,吸毒人员李某甲到被告人李某某的租房以100元2颗的价格与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后与其一起在该租房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同年8月6日,吸毒人员李某甲在被告人李某某的租房准备购买毒品吸食时被查获;
4.2020年7月底,吸毒人员饶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的租房吸食毒品一次;同年8月6日,吸毒人员饶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的租房准备购买毒品吸食时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吸毒工具八套照片两组;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十组书证;
3.证人周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正兴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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