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9〕2648号
被告人李某甲康,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以上均自报)。2019年8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康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康先假冒卖家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钟某坤,声称有二手工业洗衣机出售,可以找“李某甲康”作担保。次日,被告人李某甲康使用另一个微信号联系钟某坤,诱骗钟某坤将购买洗衣机交易款人民币25000元转账给其,随即将得款用于赌博。
同年8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康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归案并被扣押作案用手机1台,但归案后未如实供认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康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二О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康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视听资料光盘1张;
4、扣押手机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5、量刑建议书5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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