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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钟某乙盗窃罪)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Comments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组**号,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房,务工。曾因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5日被安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盗窃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定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盗窃,于2013年1月被安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13年12月被安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定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曾因盗窃罪,于2017年9月6日被安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盗窃,于2017年10月被定南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定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9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乙(绰号“**”),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组**号,务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共同驾驶一辆无牌红色摩托车从县城出发至**乡**村**组,使用蛇皮袋装走被害人陈某某饲养在猪场内的土鸡25只,随后驾驶摩托车将土鸡带至县城出租房。经安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土鸡价值共计人民币259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

2.2020年1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共同驾驶一辆无牌红色摩托车从县城出发至**乡**村**组,使用蛇皮袋装走被害人卢某某饲养在果园内的鸡鸭15只。钟某甲、钟某乙继续步行至被害人卢某某果园内,使用蛇皮袋装走卢某某饲养的土鸡22只,随后驾驶摩托车将鸡鸭带至县城出租房。经安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鸡鸭价值共计3965元。

3.2020年1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共同驾驶一辆无牌红色摩托车从县城出发至镇岗乡富长村新厅下,使用蛇皮袋装走被害人唐某某饲养在“山边田山脚下”的土鸡18只,将装有土鸡的蛇皮袋放置在路边,继续步行至被害人魏某某的果园,使用蛇皮袋装走魏某某饲养的土鸡14只。钟某甲、钟某乙将两蛇皮袋土鸡搬至摩托车旁,继续步行至被害人薛某甲的果园,使用蛇皮袋装走薛某甲饲养的土鸡12只,继续步行至被害人薛某乙的果园,使用蛇皮袋装走薛某乙饲养的土鸡7只。经安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鸡鸭价值共计5700元。

综上,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3次盗窃土鸡鸭共计113只,价值合计为12255元。由钟某甲在欣山大市场出售土鸡鸭,两人平分所得赃款,各分得1150元。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于2020年1月22日凌晨在欣山镇老一中后门的出租房被民警抓获归案,现场扣押土鸡鸭59只,民警分别返还给陈某某土鸡8只,返还给魏某某土鸡14只,返还给唐某某土鸡18只,返还给薛某甲土鸡12只,返还给薛某乙土鸡7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1部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陈某某、卢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工作记录、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卡口照片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被告人钟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进华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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