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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6********,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岳阳县**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8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5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候某某(另案处理)以合伙搞工程需要出钱送礼、接到工程后利益平分或者分红的名义,先后六次骗得罗某某、刘某甲夫妇现金29.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5月12日,李某某来到罗某某家,谎称能接到岳阳县**镇的一个水利工程,需要10万元资金,要罗某某与他一人出一半资金,工程完工后所得利润两人平分。罗某某及其妻子刘某甲信以为真,通过银行转账将5万元汇入李某某邮政银行账户内,李某某将该款挥霍。

2、2016年6月的一天,李某某伙同候某某来到罗某某家,谎称岳阳县毛田镇英桥村黎家水库有一个600万元的维修工程,拿到这个工程要30万元钱送礼协调关系,先一家出一半,工程完工后利润平分,罗某某、刘某甲夫妇信以为真,交给李某某、候某某15万元,其中7万元通过银行汇款给李某某,8万元现金交给了候某某,两人将该款挥霍。

3、2016年8月的一天,李某某、候某某带着不知情的岳阳县**局工作人员胡某某到罗某某家中吃饭,饭后,李某某、候某某谎称胡某某是岳阳县**局的领导,找胡某某可以接到**局的一个**工程,需要8万元钱送礼,要罗某某、刘某甲夫妇出资4万元,罗某某、刘某甲便找其弟刘某乙借了4万元现金交给了李某某、候某某,两人将此款挥霍。

4、2016年11月的一天,李某某、候某某又对罗某某、刘某甲夫妇谎称说可以接到岳阳县**镇**村**片***山塘的维修工程,要罗某某夫妇出资3万元协调关系,罗某某夫妇便将3万元现金交给了李某某、候某某,两人将此款挥霍。经查,该工程己由**水利水电公司承包,并未转包给他人。

5、2017年1月,李某某、候某某对罗某某夫妇说,接水利工程要到岳阳县**局的相关领导那里送礼拜年,罗某某夫妇便按李某某、候某某的要求给了其2000元现金以及香烟、鸡、鸡蛋等物,被李某某、候某某二人据为己有。

6、2017年7月的一天,李某某、候某某对罗某某夫妇谎称说**镇**村**水库600万元的工程己办好,但需要缴纳0.9%的税,一家出一半,于是刘某甲夫妇在李某某的车上交给候某某现金2.7万元,两人将此款挥霍。

案发后,李某某、候某某仅退给罗某某夫妇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汇款收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押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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