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9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并将案件拆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对公账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帮助“秃鹰”(在逃)从刘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处收购长春市**商贸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对公账户并交给“秃鹰”。
2019年11月25日至次日,杭州市钱塘新区浙江**职业技术学院财务人员林某某在学院内被他人冒充公检法诈骗1256.4988万元,其中485万元转入长春市**商贸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的公司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聊天记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企业信息、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银行凭证、交易流水、离港数据、对公账户业务办理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林某某、方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颖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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