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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6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91********,广东省阳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暂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村镇**。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通过微信发布出售医用口罩的虚假信息,先后骗得被害人叶某某、冯某某等4人购买口罩款项合计人民币4656元。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截图等书证;3.被害人冯某某、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华

检察官助理:区倚雯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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