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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76********,汉族,大专文化,捕前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酒店**房间(户籍所在地威海市**镇**村**号),无业。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文登区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至2020年3月7日,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虚构自己为中国进出口贸易总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以能帮助他人向法国老佛爷超市出口高档苹果获取高额利润为由,诈骗他人人民币17.6万元,共作案三起。

1、2019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朋友认识田某某和张某某,谎称自己为中国进出口贸易总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人李某某编造虚假事实向田某某、张某某介绍出口法国老佛爷超市高档苹果项目,且承诺一个苹果能卖到5到8美元,以此获取高额利润。同年7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以编造注册法国农业部绿色通道需交纳注册费用为由向田某某诈骗7万元人民币。同年9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再次以注册法国农业部绿色通道需交纳注册费、改名费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0万元。诈骗钱款被被告人李某某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

2、2018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中国进出口贸易总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在朋友介绍下认识李某甲,谎称自己能将李某甲种植果园的苹果出口法国,每个苹果能卖到8美元,以此获取高额利润,李某甲信以为真。2019年2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自己在法国,和法国朋友在一起玩微信发红包游戏,以编造发红包赢红酒,让法国朋友看看中国春节怎么过为由,欺骗李某甲及其妻子向李某某发微信红包,以此诈骗二人人民币6000元,该钱款被被告人李某某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流水、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安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文登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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