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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行贿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公诉刑诉〔2015〕28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61********,汉族,初中文化,系鞍山市家私城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现住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犯有行贿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5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2006年5月得知葛某某(另案处理)能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后,**厂**,同时不符合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于2006年交给葛某某5万元好处费,通过葛某某非法为自己办理了提前退休。截至目前,李某某共领取退休金人民币18664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一份、发放明细一份、情况说明一份;

2.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三百九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曹砾月
检察员:  刘  梦

2015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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