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9〕5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198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广西**公司**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其担任业务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公司客户偿还给公司的贷款据为己有并用于个人使用,合计人民币117.180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贷款合同等;2.证人王某某等21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清泉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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