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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组织卖淫案)_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3月9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份至2016年7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李某某经营的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街**洗浴内组织刘某某、杜某某、果某某等多人卖淫,李某某从中获利15万元,已上交临河区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以招募、雇佣、容留等手段,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岚

2019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临河区**街**小区**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6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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