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份至2016年7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李某某经营的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街**洗浴内组织刘某某、杜某某、果某某等多人卖淫,李某某从中获利15万元,已上交临河区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以招募、雇佣、容留等手段,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晓岚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临河区**街**小区**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6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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