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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6人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758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8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住深圳市罗湖区******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6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在深圳无固定住所。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7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县**镇**村**号,住深圳市罗湖区**村**栋**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6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6198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县**乡**村**组**号,住深圳市罗湖区**大厦**栋**。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7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县**乡**村**组,住深圳市罗湖区**路**苑**阁**。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7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9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6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9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县**镇**街**号,住深圳市龙华区**花园**栋**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6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高某某、牛某某、钟某某等六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系本市罗湖区**路**广场**号房“深圳市罗湖区**棋牌室”营业执照申办人。2020年5月底开始,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李某乙在上述地点开设赌场,以打广东“转转麻将”方式招揽赌客赌博以牟利。该赌场设有两张麻将台,每天分两班运作,并根据赌客赌注的大小区分抽水数额。赌场内还提供POSS机为需要赌资的赌客套现。其中,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高某某是股东,负责赌场日常管理等;被告人钟某某负责为赌客兑换筹码、记账等;被告人牛某某系李某甲男朋友,参与赌场日常管理,在赌客不足时帮忙“顶脚”,并在赌场未招聘到记账人员时帮忙记账等。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取的记账信息及现场查获的“水钱”,上述赌场现可查明的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159267元。

2020年6月3日18时许,民警在上述**号房抓获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钟某某、牛某某,并现场查获赌博违法行为人舒某某等六人(均已作行政处罚),缴获现金人民币3411元、筹码422枚(其中参赌筹码折合人民币25280元,“水钱”筹码折合人民币10030元)、麻将两副、POSS机一部、“水钱”箱一个、账本九本、硬盘录像机二台、华为手机一部;2020年7月9日16时许,民警在本市罗湖村停车场附近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同年7月14日15时许,民警在本市罗湖区**村**楼楼下抓获被告人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若干,赌资若干;2.书证:提取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微信资料、聊天记录,营业执照、记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3.证人证言:舒某某等十名证人出具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高某某、牛某某、钟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高某某、牛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高某某、牛某某、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等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牛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高某某、牛某某、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等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扣押的涉案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莹

                                               检察官助理 蒋颖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高某某、牛某某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19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补充材料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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