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镇**村*屯*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号。该2014年3月7日因扰乱办公秩序被大庆市萨尔图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转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别称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路**号**门**室,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转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94********,汉族,专科文化,群众,大庆**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某某街**-**号**门**室,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屯**委**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转逮捕。
被告人薛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街**委**组**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镇**村**屯**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街**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王某、薛某、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被害人樊某某在抚宁区**镇**村家里用微信添加一名自称可以用淘宝刷单方式赚钱的人,该人让樊某某扫描其发送的二维码,扫描后会有商家代付界面,不需要樊某某付款,但樊某某扫描后,直接付款8000元,樊某某意识到自己被骗后,立即报警。经查,该款转入被告人薛某持有的田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内。薛某在明知所转账的钱财为非法得来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持有使用的注册信息为田某某的支付宝账号交给诈骗团伙,致使樊某某被骗的钱款转入到田某某的账户内,薛某收到钱后将该钱转入到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内,并提现到自己的银行卡内,后薛某将钱又转入到其哥被告人薛某某持有使用的薛某某的银行卡上。薛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该钱为非法所得,仍将该钱转入到被告人李某某让被告人王某提供的郑某某的银行卡内。王某、李某某均为被告人李某某找来帮助转账的人员。被告人李某某负责与诈骗团伙联系,并给王某发放工资。王某负责与诈骗团伙联系,并给李某某发放违法所得。李某某直接参与转账,且薛某与某某均为李某某发展的下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作案工具公安扣押的各被告人持有的手机及银行卡;
2案件来源、公安的说明、公安接受被害人手机截图、检查笔录、公安调取的相关银行卡转账流水及涉案款的流转、被害人的支付宝流水、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
3证人吴某某、李某某、吕某某、田某某、陈某的证言;
4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王某、薛某、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王某、薛某、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王某、薛某、薛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王某、薛某、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今
检察官助理:王佳玲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王某现羁押于抚宁区看守所,被告人薛某、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5、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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