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李XX,2020年7月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XX,2020年7月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XX,男,2020年7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XX,2019年2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自南阳市监狱解回押于镇平县看守所,同年8月10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X,2020年7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XX,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XX,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XX,男,2020年7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XX,男,2014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镇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XX,男,2020年7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XX、李XX、郭XX、杨X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许XX涉嫌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王XX、谢XX、周XX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XX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李XX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时镇平县县委、县政府将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牛王庙村郭家庄城中村改造、镇菩路南延工程及万丰市场确定为县内重点工程。2008年年底,被告人李XX和李XX看到该工程当中的巨大经济利益,遂出面揽下该工程,并挂靠在镇平县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进行拆迁开发。2009年以来,被告人李XX、李XX在上述项目开发过程中,以售房部为据点,通过发放工资、工程建设利益输送等手段拉拢社会“两劳释放人员”郭XX、杨X、王XX等人参与到该工程项目当中,李XX又以亲属关系拉拢许XX、王XX参与到工程开发建设中,同时杨X、许XX又网罗周XX、谢XX、李XX成为李XX、李XX麾下成员,负责摆平拆迁过程中的事端。
2010年1月份,因李XX的外甥李X在位于镇平县工业园区经营的饭店内与南阳汉鼎矾业有限公司员工发生冲突,李XX遂纠集李XX、魏XX、寇XX、杨X、郝XX、周XX、李XX、白XX、郑XX、周X、郭X、王XX、王XX、李XX、魏XX(以上人员均已判刑)等人分乘数量车窜至镇平县工业园区南阳汉鼎矾业有限公司院内持砍刀、棍棒等凶器,对该公司职工冀XX进行殴打,致冀XX受伤,砸毁该公司宿舍楼一至三层门窗玻璃,并将院内的一辆长安面包车砸毁,后李XX、李XX、杨X、周XX、王XX等人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自此,李XX、李XX等人在镇平县恶名远扬,群众谈之色变。后李XX、李XX等人利用其恶名,在郭家庄城中村改造、镇菩路南延工程过程中,通过威胁、殴打、断水电、堵路等手段迫使村民同意拆迁,强占村民土地、强拆房屋,随意恐吓、殴打他人;以李XX、李XX为首的犯罪集团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从中攫取了巨额钱财,其中部分钱财投入开发的项目攫取更大经济利益,部分钱财用于摆平事端,赔偿因违法犯罪活动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支持组织的发展和壮大。2014年3月,因郭XX与郭家庄拆迁群众段XX为拆迁赔偿一事发生冲突,李XX遂纠集许XX、唐X、高XX(以上四人均已判刑)、谢XX、范X(另案处理)、李XX等人对段XX经营的火锅店进行打砸,后李XX、许XX、唐X、高XX、谢XX、范X又持刀窜至华龙摩托城,将贾XX砍成轻伤。案发后,李XX等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受害人150万元,李XX、李XX分别从售房部取走30万元、50万元现金用于赔偿受害人。2014年秋季,李XX、李XX等人在未与郭家庄村民郭XX、郭XX、党XX、郭XX等人签订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强行将该四户房屋拆除,并通过胁迫、殴打手段迫使村民郭XX、王XX同意拆迁。后李XX、李XX等人赔偿郭XX三间门面房、三套单元房和205万现金;赔偿郭XX1万元现金;赔偿党XX、郭XX各4万元现金;赔偿王XX一块宅基地和7万元现金。
该犯罪组织为攫取经济利益,在李XX、李XX的组织指挥下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李XX、李XX为首,许XX、杨X、郭XX为骨干,王XX、谢XX、王XX、周XX、李XX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集团以暴力威胁及“软暴力”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侵害当地群众的经济利益、生产生活秩序,已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现已查实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共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违法犯罪事实6起。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1、2014年8、9月份,被告人李XX、李XX等人在未与镇平县雪枫办事处牛王庙村郭家庄村民郭XX、党XX、郭XX达成拆迁协议并进行拆迁补偿的情况下,组织被告人许XX、谢XX、郭XX、王XX等人分别强行将该三户房屋强行拆除。其中,李XX、李XX等人在强行拆除郭XX房屋时,郭XX用相机照相,郭XX的相机被谢XX夺走并交给李XX,李XX当场毁灭证据;李XX、李XX等人在强行拆除党XX房屋时,党XX上前阻拦时被李XX持竹竿殴打。经镇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党XX被损毁房屋价值为9073元,郭XX被损毁房屋价值为12199元,郭XX被损毁房屋价值为6473元。
该三户房屋被强拆后,李XX、李XX赔偿郭XX10000元,赔偿党XX、郭XX各40000元。
2、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XX、李XX等人在未与郭家庄村民郭顺停达成拆迁协议并进行拆迁补偿的情况下,组织许XX、杨X、郭XX、王XX等人将该房屋强行拆除。经镇平县大公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估价,郭顺停被损毁的房屋估价为27992元。
2018年3月,被告人李XX、李XX与郭顺停达成和解,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二、寻衅滋事罪
1、2009年正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XX、李XX等人在未和郭家庄村民郭XX达成协议并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欲强占郭XX家菜地(约二分地)。郭XX及其家人上前阻拦,李XX、李XX指使杨X、周XX、王XX、郭XX等人持棍棒将郭XX打伤,强行把该菜地推平。后该地被李XX强占并开发成房子,李XX给予郭XX家24000元作为赔地款。
2、2009年初,镇平县雪枫办事处牛王庙村村民王XX不同意李XX、李XX提出的拆迁赔偿条件,被告人李XX、李XX带领杨X、郭XX等人手持棍棒到王XX家里逼其拆迁。随后又指示郭XX给王XX送去限期拆迁的纸条,后王XX被迫同意拆迁。李XX、李XX赔偿给王XX一块宅基地和7万元现金。
3、2014年时,被告人李XX、李XX在郭家庄村开发建房时因许诺的赔偿未兑现,张XX、段XX夫妇多次到售房部询问,期间与被告人郭XX产生矛盾。2014年3月25日晚9时许,被告人郭XX酒后到镇平县锦汇广场功夫火锅店为段XX房屋拆迁一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后郭XX给李XX(该起犯罪已判)打电话,李XX纠集高XX、唐X、许XX(三人该起犯罪已判)、被告人李XX等人持刀窜至镇平县锦汇广场烤功夫火锅店,无故对火锅店玻璃窗等物品进行打砸。2014年3月26日下午4时许,李XX、许XX、高XX、唐X、被告人谢XX、范X(另案处理)等人又窜至镇平县锦汇广场烤功夫店内,无故将张XX、段XX殴打致伤,并对火锅店电脑显示器、监控设施等物品进行打砸。后李XX、许XX、高XX、唐X、谢XX、范X等人又持刀窜至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汽车站对面华龙摩托城寻找张XX女婿吴XX,在摩托城门口对吴XX进行殴打,许XX持刀将在场的贾XX面部及左前臂砍伤。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火锅店被损物品价值4123元。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贾XX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左前臂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XX等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150万元,该笔款项中80万元系李XX、李XX分别由售房部取走30万元、50万元。
4、2014年9月份的一天,镇平县雪枫办事处牛王庙村村民村民郭XX不同意被告人李XX、李XX提出的拆迁赔偿条件,李XX、李XX遂指使许XX带领多人对郭XX进行滋事、殴打。郭XX在医院住院期间,郭XX去找郭XX之子郭X协商拆迁问题,郭X被迫与李XX、李XX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郭XX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镇平县大公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估价,郭XX被损毁的房屋估价为90026元。
2020年7月6日,李XX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供述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结伙随意殴打人,情节恶劣,任意占用、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㈠、㈢项、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XX结伙随意殴打人,情节恶劣,任意占用、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㈠、㈢项、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XX结伙随意殴打人,情节恶劣,任意占用、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㈠、㈢项、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X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XX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XX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XX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㈠、㈢项、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XX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XX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XX结伙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㈢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XX、李XX等人为犯罪形成固定的犯罪组织,系集团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李XX、李XX、郭XX、杨X、许XX、谢XX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许XX、杨X、谢XX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王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李XX、郭XX、杨X、许XX、谢XX、王XX、周XX、李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检察官助理:刘艳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XX、李XX、郭XX、许XX、杨X、王XX、谢XX、王XX、李XX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被告人周XX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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