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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三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61********,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住商丘市梁园区**办事处**村**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8年1月20日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03年3月13日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4月27日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1969********,回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住宁陵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 2008年7月17日被蚌埠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住商丘市梁园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涉嫌盗窃罪,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9日0时许,29019次货车停靠在商丘市陇海铁路和京九铁路西南连线处,被告人李某甲和马某某将车号3806821盖车内装载的铁路运输物资聚乙烯树脂盗走144袋。经商丘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资价值人民币26640元。现赃物已追回。

2、2019年9月26日凌晨3时许,35223次货车停靠在商丘市陇海铁路和京九铁路西南连线处,被告人李某甲将车号1556570敞车内装载的铁路运输物资聚乙烯丙-涤纶高分子防水卷材盗走27卷。同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摩托三轮车将赃物拉至被告人张某某家,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系赃物的情况下予以窝藏。经商丘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资价值人民币6660元。现已追回25卷赃物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赃物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货运记录、货运清单、行车日志复印件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乙、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搜查笔录;6.鉴定意见;7.视频光盘;8.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货运物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具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张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杨杰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现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3.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两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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