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6〕8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7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乡**村**号。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受理后,决定并案处理,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4月1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受雇于一QQ名为“淡然”的男子,从厦门车易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用一部闽******号现代牌红色小轿车,后自2015年11月18日开始,驾车该车流窜于厦门市、晋江市等地人员密集的地方,利用车上安装的一套“伪基站”设备向周围不特定用户群发赌博信息的短信,对网络信号进行干扰,进而影响周围用户的通信。
2015年11月24日11时许,晋江市公安局民警在晋江市**街道杜尚酒吧旁边的红绿灯路段查获该轿车及车上的“伪基站”设备,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经检测,该“伪基站”设备能在935-960MHz频段内发射信号,可对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GSM900基站产生同频干扰。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使用该“伪基站”设备自2015年11月21日至11月24日期间共非法获取手机“IMSI”识别码34292个,仅11月24日发送短信28795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记录、短信内容、车辆租赁登记交接单及晋江移动通讯公司出具的伪基站影响移动手机IMSI码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代某甲、代某乙及林松坪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省无线电监测站出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委托测试检验报告、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补充说明;
5、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代某甲的辨认笔录及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侦查实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贻峰
检察员:罗明芳
2016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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