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崇阳县天城镇**路,住湖北省崇阳县天城镇**巷**号**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0月3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了筹集毒资,在崇阳县天城镇城区连续盗窃作案3起,盗窃的3辆二轮摩托车经崇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总价值人民币5992元。具体如下:
1、2020年6月底一天,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天城镇**路**号,将失主熊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价值2142元的黑色五本尚领牌踏板摩托车盗走。后经陈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将该车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某。后该辆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已退还失主。
2、2020年7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天城镇**大道**小区**栋**号楼下,将失主黄某某停放在楼梯口的一辆价值2455元的红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盗走。后经陈某某介绍,将该车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某。后该辆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已退还失主。
3、2020年8月20日5时许,李某某来到天城镇**巷**附**号楼时,将失主魏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价值1395元的金色华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该辆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已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摩托车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领条、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失主熊某某、黄某某、魏某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6.崇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7.被告人李某某及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浩泽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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