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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784号

     被告人李维高,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湛江市**县,住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9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维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的某天,被告人李维高来到深圳市南山区**小区1期4组团**栋天台,从天台进入该栋9C房被害人徐某某家中,到处翻找财物,并从二楼房间处盗走现金人民币110元、从一楼客厅处盗走现金人民币100余元。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李维高在湛江市**县龙塘派出所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相关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指掌纹自动识别系统查询报告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维高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南公(司)鉴(痕)字[2020]06002号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维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维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维高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敏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维高现羁押在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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