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山西省忻州市**县**镇**村**排**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县)。2008年5月30日因盗窃罪被清水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2011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4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2月2日23时至3月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葛某某(已判决)、江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驾车至准格尔旗**镇**村**社李某甲家羊圈,将羊圈内的60只山羊赶出羊圈外1500米处时,因失主追赶,李某某等人弃羊逃走,被盗山羊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65330元。
2.2012年2月2日晚上,李某某伙同葛某某、江某某、王某某驾车至陕西省**县**乡**大队郭某某家羊圈,盗走山羊16只,被盗山羊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7728元。
3.2012年2月8日凌晨0时许,李某某伙同葛某某、江某某、王某某驾车至准格尔旗**镇**村**社程某某家羊圈将10只山羊盗走,被盗山羊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8500元。
4.2012年2月11日晚上,李某某伙同葛某某、江某某、王某某驾车至准格尔旗**镇**村**社马某某家羊圈,盗走山羊14只,被盗山羊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值为14970元。
5.2012年2月14日23时许,李某某伙同葛某某、江某某、王某某驾车至准格尔旗**湾**村**社田某某家羊圈,盗走山羊15只,被盗山羊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5780元。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223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朝辉
检察员:张艳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