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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19〕3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1996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2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3月上旬的一天7时许采取翻墙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约58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3月27日7时许采取爬窗方式进入被害人杜某某家门口盗窃泰山华贵香烟一盒。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5月份的一天采取翻墙方式进入被害人贾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约12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4月2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杨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预审卷宗2册。

案款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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