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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755号

被告人李健雄,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天门市,无固定住址。李健雄于2013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5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5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健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健雄窜至深圳市南山区**B区**栋**单元**室,见进屋的门锁上插着钥匙,李健雄遂拧开该房门进入房间,趁被害人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放在床上充电的一部OPPO牌手机及放在茶几上一条芙蓉王香烟盗走。盗窃得手后,李健雄将手机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卖给了楼下一个回收旧家电的人,将芙蓉王香烟以人民币110元的价钱卖给楼下一男子。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40元。

2020年5月8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南山区**B区**栋楼顶将被告人李健雄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钥匙一串;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前科材料、破案报告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健雄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深价认定[2020]1048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深公(司)检(DNA)字[2020]04039号、05074号检验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深公(南)邢勘[2020]0328022号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健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健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捷

检察官助理:钟灏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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