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7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邢台市桥东区**院北门。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邢台市桥东区界家屯小区3号楼下车库内盗窃刘某某蓝色美固牌车载冰箱一台。经鉴定被盗美固牌车载冰箱价值789元。
2.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邢台市桥东区新合庄2号楼2单元的楼道里盗窃王某某威尔斯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威尔斯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162元。
3.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邢台市桥东区凤巢园南区4号楼下车库爱尚美日化店盗窃孟某某美丽习惯燕窝面膜一盒、安养之道擀筋套盒一盒、古养堂泥灸套盒一盒、梦戴微丝防晒喷雾10瓶、海尔牌微波炉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007元。
4.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邢台市桥西区正大馨园小区3号楼5单元盗窃七间地下室。出警现场经当事人盘点,被盗物品为酒、电动自行车电瓶、鱼竿,当事人现场自称总价值在一千余元。因价格认定标的无实物,且白酒无具体购买月份、酒精度;电瓶无型号;故无法认定被盗物品价格。
5.2019年8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邢台市桥东区凤巢园南区1号楼1单元楼道里盗窃尹某某可爱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天能电动自行车电池一组(4块)。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4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抓获证明、搜查证、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价格认定协助书及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邢台市桥西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2.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孟某某、徐某某、李某甲、薛某某、姜某某、陈某某、郭某某、李某乙、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近华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