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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9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6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现住杭州钱塘新区**公寓**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杭州钱塘新区智格小区310号路边,趁车辆未上锁,窃得被害人史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宝燕牌电动车一辆,并以700元的价格销赃给元成小时代爱狮电动车店。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杭州钱塘新区恒升公寓停车处,趁车辆未上锁,窃得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比德文牌电动车一辆,并以200元的价格销赃给立马电动车店。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杭州钱塘新区天城东路维也纳酒店门口路边,趁车辆未上锁,窃得被害人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华雁牌电动车一辆。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29元。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杭州钱塘新区**小区东门被抓获到案。案发后,涉案白色比德文牌电动车和白色华雁牌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转账记录、微信截图、情况说明、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某、赵某某、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昊渊

检察官助理:包晨瑶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682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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