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横潭竹基一巷18号楼下,窃得被害人李某华的聚喜来电动车一辆。窃后销赃,现赃物无法缴回。
2019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水头龙十三巷1-1号东侧小巷,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该处的金鹰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30元)。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男装摩托车二辆被一并起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洁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5.扣押的男装摩托车2辆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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