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十堰市张湾区**店**。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镇**村**组,住十堰市张湾区**路**号**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3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路南村巷孟沟新村40号8栋停车棚处,发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ME20W型黑色立马牌两轮电动自行车未上锁,遂产生了盗窃电动自行车搬家的想法,于是采取接线打火的方式将电动车盗走。经十堰市张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7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3.辨认现场、提取等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4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海波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