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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26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于2019年7月左右相识,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8月15日晚,李某某与曹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与宿州路交口**酒店同一房间入住。2019年8月16日8时许,李某某发现曹某某放在宾馆房间桌子上的浪琴手表(价值人民币15915元),遂临时起意,趁曹某某熟睡之机,秘密将该手表盗走并离开。后曹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联系李某某询问手表下落,李某某均不予承认,并将曹某某的微信拉入黑名单,曹某某遂报警。

2019年8月16日14时10分许,李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大厦门口被合肥市公安局逍遥津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现场查获被盗手表,经依法扣押后发还被害人。

2019年8月19日,曹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李某某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关于浪琴手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5.提取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9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婕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村的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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