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诉刑诉〔2018〕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51971********,初中文化,河南省嵩县人,户籍在河南省嵩县**乡**村**组**号,租住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宝居**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孟津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10日被孟津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津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三、四月份,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合伙承揽**高速**大桥下填沟修路、复耕工程,由姬某某和张某甲等人协商沟下地面树木赔偿事宜。同年6月下旬,在树木赔偿款未到位的情况下,李某某擅自将该沟下地面上种植的52棵(其中桐树28棵、杨树24棵)属庄某某等人所有的树木卖给任某甲,并带领任某乙等人到该沟下指认所卖树木。后任某甲组织任某乙等人于2017年7月1日至2日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52棵树木采伐后并运往偃师境内木材厂销售。李某某于7月1日让姬某某代为收取1600元树款,从中取出100元给付其卖树联系人张某乙。后姬某某通过微信转帐给李某某1500元。案发后李某某否认卖树事实。经鉴定涉案的52棵树木共折合活立木蓄积为6.905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4个杨树伐桩、28个泡桐树伐桩等物证照片;2.书证:孟津县森林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甲、张某甲、赵某甲、姬某某、张某乙、任某乙、赵某乙、任某丙、王某某、许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指认笔录;7.电子数据:微信转帐记录截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轮
2018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洛阳市西工区**北路**宝居**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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