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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19〕6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经营玩具,出生地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路**号,现住汕头市澄海区**街道**栋**房。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获利,在张某某的工厂里与“阿水”(后二人均另案处理)达成协议,自2017年3月下旬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将其位于澄海区广益街道登峰路下坑路段的货场供“阿水”作为存放假烟的中转站,李某某将其货场钥匙交给“阿水”,“阿水”将假烟载至李某某的货场存放,等“大诚物流”货运站有运往郑州的货车,再由被告人李某某将假烟运至“大诚物流”,由“大诚物流”的货车将假烟运往郑州,李某某从中每件假烟赚取20元。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以12000元的价格向林某某购买粤D0***挂车厢供“阿水”用作存放假烟。

2017年4月9日10时许,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民警联合广益街道办事处、澄海区烟草专卖局,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位于广益街道登峰路下坑路段该货场进行检查,在该货场内粤D0***挂车厢内查获一批涉嫌假冒条盒香烟。经清点,该批涉假条盒卷烟共有“云烟”、“红塔山”、“利群”等3个品种,共计50万支(2500条),前述假冒伪劣卷烟制品现暂存放于澄海区烟草专卖局。2019年6月30日,李某某在澄海区广益街道同益路被抓获归案。

经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价格证明:涉案烟草专卖品总金额为253000元。

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建议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涉案烟草卷烟“云烟”、“红塔山”、“利群”三个品种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2.证人陈某某、洪某某、林某某、林某甲的证言;

3.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及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相关的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烟草专卖价格证明及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

5.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被告人的身份户籍材料及出具的到案经过;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获利,明知他人在生产、销售伪劣卷烟制品,仍为其提供场地帮助其存放并予中转运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涉案被查扣伪劣卷烟制品尚未销售,系未遂;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涉案查扣伪劣卷烟制品现暂存放于澄海区烟草专卖局。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传誉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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