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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猥亵儿童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00000012号


被告人李某某性别: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70**********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大方**乡**村**组,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2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受托负责用摩托车接送被害人某某上学及放学。2019年12月2日上午,李某某******骑摩托车送被害人某某去上学途中,将某某搭乘在摩托车油箱盖的位置,行车途中用手伸进某某的裤裆里抚摸某某的阴部。当日下午,李某某骑摩托车从小学接某某回家,行至******路边将摩托车停放好后又伸手到某某的裤裆内抚摸某某的阴部并用手指伸进某某阴道内扣摸,造成某某的阴道口充血、红肿,处女膜7点处裂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猥亵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严重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礼刚


2020年3月12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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