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16〕2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67********,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辽宁省辽中县长滩镇林业站站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县**镇**村**组**号,现住辽中县**园**号楼**室,因犯受贿罪,于2008年12月24日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8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9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至2005年,被告人李某某担任辽中县长滩镇**站**期间,负责组织开展长滩镇2002、2003年两批次退耕还林工作,在掌握退耕还林政策要求的情况下,明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滩镇东街村村民王某某,小兀拉村村民谢某某、黄某某,土北村村民武某某,土东村村民高某某五人申请退耕还林的共1500余亩地块均非在册耕地,不符合退耕还林政策,仍为上述五人办理退耕还林手续,并制作虚假申报材料上报,致使上述五人成为退耕还林农户,享受退耕还林政策补贴,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1,983,62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8月3日到我院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主体身份材料、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冯某某、韩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刘维玮
2016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