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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62********,汉族,大专文化,临泉县**乡财政所工作人员,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乡**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批准逮捕,当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5年11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4年12月14日、2016年2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6年1月12日、2016年3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09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在负责临泉县**乡家电下乡资金补贴审核及发放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经销商耿某某、韩某某等人现金36000元、面值4000元购物卡、六台空调、一台热水器、一台恒温橱柜、一套人民币纪念册、一件白酒和一块手表,并为其谋取利益。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六台空调和一台热水器价值262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某某受贿财物照片;

2.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耿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二、滥用职权罪

2009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在负责临泉县**乡家电下乡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期间,李某某在对家电下乡补贴的审核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后滥用手中权力,明知家电经销商上报的家电下乡补贴信息存在大量虚假成分,仍然予以审核通过,并发放补贴资金,致使国家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被骗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613057.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家电下乡文件、家电下乡申报资料等书证;

2.证人耿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家电下乡补贴的审核、发放过程中,非法收受贿赂合计66271元;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613057.3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16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60册,随案移送光盘12张,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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