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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二部刑事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残疾证(双目失明)。户籍所在地达拉特旗**苏木**村,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苏木**村**社,被告人李某某于2010年05月17日因滥伐林木罪被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且属于盲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辩护律师。2020年8月5日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至8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达拉特旗昭君镇的107株杨树砍伐,经鄂尔多斯市宏城国土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土地面积1.2153公顷,林业用地1.2083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9979公顷,林种为水土保持林,树种为杨树,特殊灌木林地0.2104公顷,林种为水土保持林,树种为柠条,涉案土地范围内共砍伐杨树107株,蓄积量23.4379立方米,出材量9.8439立方米,经鄂尔多斯市宏城国土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补充鉴定,涉案土地中非林地范围内未见伐桩。2019年8月27日,经达拉特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某共伐杨树107株,共计价值人民币71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柱兵

检察员:赵图亚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因被告人李某某系盲人,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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