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平安路**号**小区,见**栋**单元**室住户无人,遂通过技术开锁进入室内,从两个卧室翻找出30元左右人民币后迅速携款逃离。
2019年一天,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民主小区,以同样的方式从**区**栋**单元**室巫丹家中盗窃钱包一个,随后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钱包、技术开锁工具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现场勘验笔录;6.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二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刚
检察官助理:黄婷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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