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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组,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寓**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7日被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公寓**室,因琐事同被害人杜某某发生争吵,持水果刀将被害人杜某某腹部扎伤。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杜某某外伤致胃破裂,腹腔积血,且已行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构成为重伤二级。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案发后,被害人杜某某已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李某某尚未赔偿被害人杜某某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抓捕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办案说明、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等;

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环宇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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