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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李某某(小名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现住址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街道**庄**房。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皖******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涡阳县**镇**村**附近路段,乘车人之间发生殴打纠纷,涡阳县公安局龙山派出所民警、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出警,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酒后驾车,被告人李某某接受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8mg/100ml,后经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6.9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户籍信息、归案材料等书证;

证人王某某、史某某等人证言;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秦红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街道**庄**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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