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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41988********,白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镇**村委**村,家住宾川县**镇**村委**村,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4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经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脱检的云******号轻型栏板货车从宾川县大营镇排营街令山羊肉馆沿元大线行驶,15时30分许,当车辆行至宾川县**镇观音箐路段(289公里50米处)时被宾川县公安局大营派出所干警查获,经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经对李某某的血液(血样)中乙醇定性定量进行检验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60.33/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有:1、物证,2、书证,3、现场辨认笔录,4、鉴定结论,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脱检的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再平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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