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89********,初中文化,无业,群众,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现住**小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8000元。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95********,初中文化,无业,群众,吉林省白山市人,现住吉林省**县**镇。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8月6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在延吉市进学街**嘉园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在明知禚某某(以判)、刘某某(已判)在找人“解套”的前提下,仍以高利息为条件欲借款给被害人张某某,同时,禚某某、刘某某以辱骂的行为对张某某进行恐吓,强迫张某某签订以五毛利息为条件的2万元的借款协议,协议规定如果张某某到期未能还款,张某某的房子要由李某某出租十年,张某某实际到手人民币1万元。后张某某到期未能还款,李某某、郭某某以打电话的方式威胁辱骂张某某让其还钱,李某某上门索要两次,但因张某某不在家未果。禚某某和刘某某以上门辱骂的方式威胁张某某让其还钱。期间张某某陆续多次还钱给李某某。后李某某找曲某某、王某某帮其“解套”,张某某又被迫向曲某某借款人民币19500元,并签定3万元的借款合同,向王某某借款9500元,签订14000元的借款合同,张某某实际借款共计人民币29000元,后张某某又将人民币29000元还给李某某,至此,张某某与李某某的债务还清。张某某连本带利共计还给李某某人民币36000元,郭某某在其中共获利2000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11日,李某某、郭某某被延吉市公安局抓获归案。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以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转账记录、民事判决书、检测报告;
2、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证人辛风芝、刘某某、禚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其行为是替人解套的前提下,仍以高额利息借款给被害人张某某,通过“转单平账”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玉红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人郭某某现住吉林省安图县;
2.案件所有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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