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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李甲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安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4月2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4月3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05月0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安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05月12日被安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甲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0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0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0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9日上午09点左右,被告人李甲某在安阳县曲沟镇展美发型理发店,遇到曲沟镇永定村的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李甲某因之前儿子李乙某坐王某某的车出车祸去世对王某某不满,被告人李甲某趁王某某在理发店洗头时,从理发店工作台上拿一把刮脸刀,喊着:“日他娘,王某某你咋还不死了”,朝王某某脖子上划了一刀,后被理发店老板付某某拦开,王某某脖子受伤,后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颈前部创口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李甲某家属提出李甲某有精神病,经河南省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李甲某作案时未发现精神病性症状,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李甲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师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甲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河南省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甲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某故意杀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甲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甲某故意杀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甲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甲某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美玲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甲某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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