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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751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80121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三里镇新庄村第三村民小组*号,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富力白鹭湾28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20日0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在昆明路**网吧打台球时,因琐事产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某持黑色折叠刀将李某扎伤。经鉴定:李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及指认现场笔录;4.证人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刀具致一人受伤,伤情达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兴斌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电话:1818263****,13389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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