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自治县**街道**社区**组,住威宁县**街道**社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0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县六桥街道博爱医院门口处打出租车的过程中与禄某某发生口角纠纷,于是李某某对禄某某拳打脚踢,并用随身携带的甩棍殴打禄某某,将禄某某的头部及鼻骨打伤。之后,李某某乘禄某某被打伤睡在地失去意识后将禄某某的华为荣耀畅想7手机盗走。
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禄某某所受损伤致头部脑挫裂伤,硬脑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及行开颅术治疗后差距皮瘢痕遗留,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2.禄某某所受损伤致双侧鼻骨骨折为轻伤二级;3.禄某某所受损伤致开颅术后,其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
经威宁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华为荣耀畅想7手机鉴定价格为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陈述; 3.鉴定意见;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建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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